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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法輪功主犯張德江罪狀公告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9/29/n4259645.htm%E8%BF%AB%E5%AE%B3%E6%B3%95%E8%BC%AA%E5%8A%9F%E4%B8%BB%E7%8A%AF%E5%BC%B5%E5%BE%B7%E6%B1%9F%E7%BD%AA%E7%8B%80%E5%85%AC%E5%91%8A.html
Sep 29th 2014, 10:23
【大紀元2014年09月29日訊】張德江,男,一九四六年生,遼寧台安人,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副主席。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任國務院副總理。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二年,先後任吉林、浙江、廣東及重慶四個省級行政區的黨委書記。
張德江長期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在浙江省,廣東省、重慶等地任職期間,積極部署、指揮迫害法輪功,使這些地區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和被強制活摘器官致死,張德江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張德江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張德江罪狀如下:
二零零零年三月和七月,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張德江,分別在《人民日報》和《新華社》上誹謗法輪功。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張德江接受記者採訪時,詆譭法輪功。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張德江任廣東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積極實施江澤民的迫害政策。對法輪功迫害實行獎懲制度:「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對法輪功迫害不力者降職或撤職,並追究責任。僅二零零五年的頭八個月,據不完全統計廣東省非法逮捕至少一百零八名法輪功學員。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截至二零零五年十月,廣東地區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六十四名,在張德江任職期間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有三十三人,其中廣州天河區年僅二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羅織湘,被迫害致死時已懷有三個月的身孕。
二零零四年,在省委書記張德江的指使下,廣東省省教育廳把所謂「反恐」、「反邪教」等反法輪功的內容納入廣東七十所高校新生入學軍訓課程,其中,污蔑法輪功為主要考核內容。
二零零八年四月「奧運火炬」即將到達廣州,張德江夥同周永康專程來廣州「督戰」,引發許多迫害法輪功學員事件,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遭到綁架和抄家。
二零一二年三月張德江任重慶市委書記後,繼續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二年四月萬盛抗暴事件升級,張德江策劃利用這個事件來嫁禍法輪功,製造打壓法輪功的藉口。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九日,張德江夥同政法委、市公安局,綁架了重慶地區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二年在張德江主政期間,重慶市北碚區教委召開安全穩定會議,要求區內近五十所中小學校建立所謂反邪教專欄,矛頭主要指向法輪功,誤導和引誘無辜的百姓仇恨法輪功學員。
張德江還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活摘器官販賣的驚天罪惡。張德江在廣東任職期間,廣東省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東省中山三院肝臟移植中心、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廣東省武警總醫院等單位,涉嫌大量地、產業化地實施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
大量罪證表明,張德江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要成員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和被活體摘取器官均負有絕對不可推卸的當事者的直接責任!
因此,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張德江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國際大赦組織(Amnesty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RightsWatch),自由之家(FreedomHouse)以及其它人權組織都詳細記錄了這場鎮壓的細節。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張德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張德江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張德江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張德江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十五年來,張德江積極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定罪條款。中國現政權應立即抓捕張德江,及其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罪犯。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迫害法輪功主犯張德江必將受法律的制裁,必將受到全中國和全世界的公審!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美東時間: 2014-09-28 21:23:56 PM 【萬年曆】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9/29/n4259645.htm迫害法輪功主犯張德江罪狀公告.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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