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大紀元 - 24小時全球新聞滾動: 移民法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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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11/29/n4022112.htm%E7%A7%BB%E6%B0%91%E6%B3%95%E5%BE%8B%EF%BC%88%E4%B8%80%EF%BC%89.html
Nov 29th 2013, 05:47

【大紀元2013年11月29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和解不成發生訴訟 輸方付律師費 FDCPA賠償限額以不訴訟為條件2009年4月21日,應訴人卡巴拉(Joel J. Cabala,原告)對莫里斯(Benjamin Morris,被告,本案上訴人)提起訴訟。莫里斯是律師,卡巴拉告他違反了《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FDCPA)。在提起訴訟2個月以後,莫里斯的律師和卡巴拉的律師聯繫,表示願意支付FDCPA允許的最高賠償金額(1千元)。卡巴拉的律師表示對方需要支付卡巴拉的律師費,而莫里斯的律師則認為,因為莫里斯已經支付了FDCPA允許的最高賠償額,所以不需要支付律師費。雙方爭執了幾個月沒有結果,最後決定由法庭來裁定莫里斯是否應當支付律師費。最後,聯邦康州地區法庭裁定莫里斯應支付卡巴拉的律師費3.2萬元,莫里斯對此裁決不服,向聯邦第二巡迴法庭提起訴訟。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1)FDCPA規定的最高1千元的賠償,是在沒有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因為雙方的爭議發展成為了訴訟,根據之前的判例,1千元的賠償限額並不適用發生訴訟的情況。2)莫里斯的律師認為,即然雙方已經同意賠償的金額為1千元,就應該視為達成了和解,不應再就律師費問題進行新的裁決。第二巡迴法庭則認為,既然雙方沒有就律師費達成一致意見,爭端實際上並沒有達成和解。
案件名稱:卡巴拉訴克勞雷和莫里斯等(Joel J. Cabala v. Timothy W. Crowley, Kim A. Morris)
案件編號:12-3757-cv,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19日裁決
●敲詐勒索並被判1年以上 屬惡性重罪 將遞解出境
穆裡若-普拉多是墨西哥公司,1989年4月10日成為美國有條件永久居民,附加條件在1991年6月26日被清除。2008年11月26日,國土安全部(DHS)給穆裡若-普拉多發出了出庭通知,根據出庭通知的第六條,DHS表示穆裡若-普拉多在2006年6月7日被定罪為敲詐勒索,並因此獲刑3年。DHS認為,基於這一定罪,穆裡若-普拉多犯下的是惡性重罪,應當被遞解出境。根據移民法關於「惡性重罪」的定義,敲詐勒索並被判刑1年以上,屬於惡性重罪。
在2009年1月22日的出庭聽證上,穆裡若-普拉多否認出庭通知上的第六條指控,移民法官在2009年2月25日裁定,敲詐勒索屬於惡性重罪,當事人應當被遞解出境。穆裡若-普拉多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局(BIA),BIA認為移民法官的裁決沒有錯,穆裡若-普拉多再上訴到第九巡迴法庭,第九巡迴法庭也認為,亞利桑那州法律和移民法的條文是很清楚的,穆裡若-普拉多觸犯了惡性重罪,應當被遞解出境。
案件名:穆裡若-普拉多訴司法部長霍德(Jose Luis Murillo-Prado v. Eric H. Holder)
案件編號:No. 09-72034,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0日裁決
●E-2配偶工作無需勞工紙 很「奇怪」 但法律如此規定
當事人為夫妻、兒子和女兒,四人均為是韓國公民,丈夫以E-2投資簽證來到美國,當時丈夫是主申請人。四人保持E-2非移民身份直到2009年3月。此後,妻子Lee根據獲批的簽證申請和勞工紙申請,提交了調整身份的申請,調整身份的申請被國土安全部(DHS)拒絕,本裁決涉及的正是這份被拒絕的調整身份申請,因此,妻子Lee是主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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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網址: http://epochtimes.com/b5/13/11/29/n4022112.htm移民法律(一).html  美東時間: 2013-11-28 16:47:23 PM 【萬年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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